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司望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某、彭某某、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