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阳**、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李**、张*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李**、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撤回对阳**、李**、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由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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