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阳**、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阳**、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阳**、李**、张*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李**、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撤回对阳**、李**、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由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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