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6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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