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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邝金容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邝金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谷**,被上诉人邝金容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永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邓**所有的房子位于永兴县城关镇白头狮,1993年2月26日,永兴县人民政府发放私产证字第0659号房屋所有权证对其所有权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地号209,幢号456,间数7,层数二,建筑面积130.93平方米,使用面积109.35平方米,占地面积76.7平方米,并附图。邝金容系耒**司职工,于2000年购买了耒**司所有的位于永兴县城关镇白头狮的房产,2000年8月9日,永兴**理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地号209,幢号162,建筑面积163.51平方米,并附有房地产平面图。2004年7月5日,永兴县人民政府发放了湘永国用(2004)第000543号土地使用权证,对邝金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地号2-2,地类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使用权面积199.8平方米,并附有宗地平面图。双方告所有的房子相邻。邝金容在其房屋后紧挨邓**的房屋修建了一洗澡间,邓**认为邝金容越过了房屋檐滴水界限,且由此造成雨水流进邓**房内,并给邓**带来防盗安全隐患,侵犯了邓**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邝金容是否侵占了邓**的宅*;2、邝金容所建的洗澡间是否对原告造成妨碍和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不了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宅*使用四至范围,无法确定被告侵害原告宅*的事实,其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邝金容为了方便自己的生活,在自家屋后建一间简易的洗澡间,此洗澡间并未影响邓**的物权的行使。原告也未举证证实影响了自家房屋的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妨碍自己行使物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如有充分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邓奕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既未申领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又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一直是以屋檐滴水沟为界,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二、被上诉人违法搭建的永久性水泥平顶屋侵占了上诉人的屋檐阶台宅基,妨碍通行,且导致雨水流进上诉人房内;对上诉人房屋在防盗方面也构成安全隐患。由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上诉人房屋原样,并赔偿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6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邝**辩称,被上诉人没有侵犯上诉人任何权益,要求赔偿上诉人损失6000元也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邝金容房屋与邓**房屋两墙体之间有约1.45米(6块24厘米长的砖长度)的间距,该空间非行人通道,主要是通风、采光、排水功能。邝金容建洗澡间所靠邓**房屋一层墙体,在邝金容建洗澡间之前未全部封闭(留有6屋砖高度空隙),邓**将该相邻面一层墙体原所留空隙砌砖全部封闭后,邝金容在此两栋房屋之间建一洗澡间。该洗澡间低于邓**房屋一层的高度。另外,邝金容的房屋与邓**的房屋之间土地使用权分界线具体位置,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不能确认。另外,邓**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邝金容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7000元。邓**上诉时,对赔偿损失项的诉讼请求变更为6000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邝金容紧靠上诉人邓**屋墙所建洗澡间,是否侵占了上诉人邓**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是否给上诉人邓**造成妨碍和损害。

上诉人邓**上诉提出被上诉人邝金容所建洗澡间侵占了其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范围,但没有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不能确认,其请求判令邝金容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建洗澡间虽然使用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房屋之间原有的部分空间,但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对自己物权的行使产生影响,或明显影响其通风、采光、排水等妨碍居住、生活的情形,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据不足,该诉求亦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建洗澡间系非法建筑,对于该主张,上诉人可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处理。

综上,上诉人邓**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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