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刘某某发生返还原物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湖南农大滨湖商场东面农贸市场步行街某号门面,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份一直由王某某经营,店内物品是其购买添置的。2015年10月开始,刘某某强占王某某店内物品用于经营,拒不归还。请求判令:刘某某返还王某某店内价值19000元的物品;刘某某向王某某赔偿店内物品损耗(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这个店面是王某某和孙某某合伙开的,刘某某只是替孙某某看店,店内物品是孙某某移交给其的,不能退还给王某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曾于2014年12月31日在湖**大学农贸市场步行某号门面开办长沙市芙蓉区王某某餐馆(又名同学之家饭菜香),该餐馆由王某某与孙某某共同经营。王某某在与孙某某QQ、微信聊天中表示“我跟吴老师说好了,你可以退房租了……饭菜香的执照我老婆要租给别人……过几天我就跟美团办手续,你在那边再另外办执照吧”“店的事你自己看着办,我那些东西你可以一起兑出去,不用给我留,我不要了”。

2015年8月19日,孙某某委托刘某某代管经营上述餐馆。2015年11月13日,刘某某租赁湖**大学农贸市场步行街3号门面注册成立“长沙市芙蓉区同学家小吃店”,原店内物品一直由其使用至今。刘某某与王某某双方认可原店内物品为:燃气煮炉、双杠电炸炉、双门展示柜、冷柜、台式电脑各1台;绿佳电动车、狮龙电动车各1辆;不锈钢台面、壁扇、大号电饭锅各2个;不锈钢货架、躺椅、吧台桌各1个;木桌、木凳各4个及刀、碗等杂件。王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店内物品未果,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店内物品清单、照片、委托书、微信与QQ聊天记录、收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微信、QQ方式向孙某某表达其店内物品自己不要了,孙某某可以兑出去的意思,故孙某某有权将店内物品移交给刘某某使用。王某某诉称刘某某强占其财物,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王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店内物品,并支付使用损耗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5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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