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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