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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万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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