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格尔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发现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格尔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了(2013)格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该案被告张**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因本案必须以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乐都**限公司与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乐都盛绿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诉被告格尔木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宁建**责任公司与格尔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格尔**有限公司与和田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格尔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森**任公司,青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袁**,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龚**,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郭**,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张**,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