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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格尔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格尔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发现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格尔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了(2013)格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该案被告张**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因本案必须以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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