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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2)格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与第三人青海玲**发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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