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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贾**,青海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贾**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2)格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0元,由上诉人林**、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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