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贾**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青**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2)格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0元,由上诉人林**、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陕西森**任公司,青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袁**,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龚**,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郭**,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张**,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海玲**发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裁定书
周**与格尔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李**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屈**与格尔木市住建局撤销房屋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邵**与格尔木市住建局撤销房屋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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