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重**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工程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公安局以“私刻公章”为由报案,已被该局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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