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证据不足,需另行起诉为由撤回对被告青**学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青**学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熊**与青海**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青海**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青海**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秦**、杜**与青**字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限公司与青海宝**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陈*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驳回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都**限公司与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宁建**责任公司与格尔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