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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原告陈**诉被**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证据不足,需另行起诉为由撤回对被告青**学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青**学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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