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杨**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杨**在格尔**办事处的售房款1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杨**在格尔**办事处的售房款100万元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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