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通中**任公司与被告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通中**任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通中晨**任公司以“被告已交纳取暖费”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通中**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通中**任公司与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通中**任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通中**任公司与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通中**任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大通中**任公司与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立**任公司与青海**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天**责任公司与青海**限公司、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