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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李*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31日举办农村酒席,于2012年7月30日在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19日生育女儿王**。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经常撒谎,且对孩子和原告不闻不问,未履行一个父亲及一个丈夫的责任,无任何家庭责任感,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已经分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可能在生活在一起。婚生女王**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孩子得到了健康成长。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青E09095货车一辆(价值18万元);4.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由被告承担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原件,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

2.出生证明,欲证明原、被告有一婚生女王某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鉴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孩子年龄较小,不同意离婚和孩子由原告抚养,其次原告所述青E09095货车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第三夫妻共同债务中原告所述20000元的欠款属实,同时还有其他的债务存在。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7月30日在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19日生育女儿王**。婚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双方诉争成诉。以上事实当事人当庭称述及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女王某婷归谁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难免出现矛盾,夫妻之间应该在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且被告有与原告共同生活的诚意,考虑到孩子尚未成年,双方均对孩子由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故对原告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基于对原告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确定婚生女抚养权归属及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不予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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