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9元减半收取5389.5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余5389.50元退还原告青**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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