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1元,减半收取2575元,保全费1804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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