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豪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已与被告中豪建**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8元,减半收取8459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余8459元退还原告青**有限公司;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