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限公司、被告**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4日以原告需要提交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5元全额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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