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歌山**限公司诉被告西宁房地**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歌山**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本案核心证据需要重新整理和收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歌山**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歌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1元减半收取3500.5元,由原告歌**限公司负担,余款3500.5元,退还原告歌**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