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宁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硅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十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宁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周*,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西宁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西宁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2元,减半收取4201元,由西宁斯**有限公司负担,余4201元退还西宁斯**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