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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汇**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刘**向西宁**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宁**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西*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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