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退还上诉人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