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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汇**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5元退还上诉人金梦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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