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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马*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马*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4年5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10日生育女孩马*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无故辱骂、殴打原告,孩子出生后,原告为了孩子与家庭忍气吞声,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无视原告的良苦用心,2015年3月14日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孩马*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孩子成年;3、原告的陪嫁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电热水器一个、衣柜一组、沙发一组、两条毛毯、两床被子、原告随身衣物归原告所有;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辩称,原告所述举行结婚仪式时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间、分居时间、子女情况均属实。若原告坚决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00000元及40克黄金手镯,婚生女孩由我抚养,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4年5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10日生育女孩马*乙。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称及结婚证明、户籍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多交流,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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