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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令哈市**售有限公司,吕**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德令**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第三人吕**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撤回对张*、德令哈市**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第三人吕**据此于2015年8月24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本案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庭审前,吕**申请撤诉,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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