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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韩*、韩*、韩**、韩**、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与西宁**中心、徐*、赵**名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韩*、韩*、韩**、韩**及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与被上诉**物中心、徐*、赵**名誉权纠纷一案,韩**等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西宁**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宁**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中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韩**等人与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韩**、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西宁**中心、徐*、赵**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办案中涉案三段视频是网名为“我要营业”、“寇老星”的网络用户上传至优酷网,韩**等人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而原判未追加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由韩**、韩*、韩*、韩**、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费150元,退化韩**等人;由合一信息技术(北**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该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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