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通**限公司因与青海宏**有限公司、陕西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宏**有限公司、陕西达**限公司在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5800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大通龙发商砼有限公司名下车号分别为:青AXXXXX号、青AXXXXX号混凝土泵车。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申请人**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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