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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邵**、徐**、陈**、邵**、陈**与缪**、青海**有限公司、张**、徐**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奚**、邵**、徐**、陈**、邵**、陈**因与被上诉人缪**、原审第三人青海**有限公司、张**、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奚**、邵**、徐**、陈**、邵**、陈**的委托代理人葛**,被上诉人缪**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原审第三人青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奚**、邵**、徐**、陈**、邵**、陈**于2016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奚**、邵**、徐**、陈**、邵**、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奚**、邵**、徐**、陈**、邵**、陈**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0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上诉人奚**、邵**、徐**、陈**、邵**、陈**负担,余款5945元退还奚**、邵**、徐**、陈**、邵**、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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