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西宁**中心、徐*与原审被告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青海**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青民提字第2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史长州、顾**组成合议庭于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审原告西宁**中心、徐*以二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杨*、第三人韩**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北京**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由,原审原告西宁**中心、徐*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西宁**中心、徐*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原告西宁**中心、徐*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