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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