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第三人海西州**责任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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