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第三人海西州**责任公司合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第三人海西州**责任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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