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有限公司、胡*、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有限公司、胡*、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德令**发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德令**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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