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有限公司、胡*、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令哈市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德令**发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德令**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