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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