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万会春、谭*,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会春、谭*的撤诉请求,是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谭*撤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47元减半收取,即687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7元减半收取,即6873.5元,均由上诉人万**、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