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史春光与被告德令**销售有限公司、德令哈市**限责任公司、上海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史春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史春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史春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张**、史春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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