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某某与青海某某花木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为防止被申请人青海蓓**任公司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蓓**任公司合法收入205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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