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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乐都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乐都建民砂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乐民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都建民砂石**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都建民砂石**公司给付借款50000。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法立案执行。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青0202执18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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