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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乐都建**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乐都建民砂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乐民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都建民砂石**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都建民砂石**公司给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乐都建民砂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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