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宁**限公司与顾**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宁**限公司申请执行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西宁**限公司资产转让款154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66000元。本案诉讼费20154元,由顾**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土地以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顾**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设备清单,本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评估中,申请执行人称此设备无评估价值,拒绝交纳评估费,后双方当事人一直进行协商,2015年8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顾**于2015年12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40万元,双方债权债务一次性解决,第三人青海博**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协商一致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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