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因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经西宁**民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处理,故发回我院重新审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6日以该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