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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甲、白*乙与白*丙、白*丁赡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甲、白*乙因与被上诉人白*丙及原审被告白*丁赡养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白*甲、白*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白*乙的委托代理人庞**,被上诉人白*丙及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白*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白*丙与白*甲、白**、白*丁系父子、父女关系,白*甲系长子,白**系长女,白*丁系次子。白*丙与张*甲共同生活期间,分得白*丙单位位于东关大街228号(现88号)1号楼1单元17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3.16平方米)。白*丁在东关大街88号高层802室在白*丙名下集资住房一套,并交集资款3500元。张*甲于2011年1月25日去世,白*甲、白**、白*丁积极操办后事尽了赡养义务,白*丙于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在青**警医院神经内科住院39天花去医疗费65812.88元,2015年7月30日至8月18日在青**警医院外一科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23606.32元,2015年8月20日至9月29日在青**医院神经内科住院40天花去医疗费19572.30元,医疗费结算白*丙医保已报销,个人承担部分也已实际支付院方,并未有外债。2015年5月13日白*丙与第三人孙*甲在西宁市城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张*甲、卫*甲系孙*甲儿子、儿媳。另查明,白*丙现每月退休工资为6590.45元、单位集资建房另外的铺面房收入每月为1500元,两项合计每月收入为8090.4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由于白**年事已高,作为子女应对白**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藉,以使老人安享晚年。本案中,白**每月退休工资为6590.45元加上集资分红款1500元,白**每月实际收入为8090.45元,其生活条件优越,但其坚持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理应尽到赡养的义务,故其诉讼请求应酌情予以支持,给付数额根据实际情况三子女可适当予以支付。白*甲、白*乙、白*丁要求驳回白**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白**要求白*甲、白*乙、白*丁每月支付保姆费3000元及所欠保姆费36000元的诉讼请求,白**每月退休收入已很高且白**已和孙*甲结婚,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其要求白*甲、白*乙、白*丁再支付保姆费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此白*甲、白*乙、白*丁的抗辩意见有理应予采纳。白**要求白*甲、白*乙、白*丁支付白**三次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16734.22元的诉求,白**实际已经承担了个人所承担的医疗费部分并未欠外债,不应予以支持。白**要求白*甲、白*乙、白*丁承担陪护费47040元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白*甲、白*乙、白*丁抗辩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白*甲、白*乙、白*丁从2016年1月份起每月分别给付白**赡养费200元整。二、驳回白**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白**、白*乙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白**以白*丙每月有稳定收入,而白**既要负担妻子的生活及养老金、医保金,还要照料补贴岳母生活,且白**身患多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中关于白**每月支付白*丙赡养费200元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

白*乙以其没有收入来源,身患多种疾病,无能力给付白*丙每月200元赡养费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白*乙不予承担白*丙每月赡养费200元。

白某丙以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由进行了答辩。

被上诉人辩称

原审被告白**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除查明“白某丙单位集资建房另外的铺面房收入每月为1500元,两项合计每月收入为8090.45元”与事实不符外,其余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白*丙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为保障其晚年生活,白*甲、白*乙作为白*丙的成年子女应履行赡养其父白*丙的法定义务。故原审法院判决白*甲、白*乙每月给付白*丙赡养费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白*甲、白*乙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白*甲、白*乙各负担50元;余100元,分别给白*甲、白*乙各退还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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