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与李*甲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李*乙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李**、李*乙及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于2014年开始就与被告的婚姻问题先后两次向被告及其家人送了彩礼,在2014年农历七月初六订婚时向被告及其家人送彩礼28000元;在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六向被告及其家人送彩礼60000元;在说媒的过程中按照乡俗我向被告及其家人送了订婚的衣服钱6600元,给被告及其父母各送了400元共计1200元的彩礼钱,后又送了1400元的彩礼钱。现我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97200元,烟酒钱5000元,共计10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承认原告送的88000元彩礼钱、6600元衣服钱、说媒过程中的2600元彩礼钱,但6600元衣服钱和说媒过程中的2600元彩礼钱属于原告自愿赠送,我们不返还;88000元彩礼钱,因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甲在互助同居过一段时间,故要酌情返还;烟酒钱5000元我们不知道,也不返还。

通过原、被告陈述,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该返还原告彩礼钱及返还数额是多少?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籍证明3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

2、低保证明1份,以证明原告家庭困难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只有辩称未提交其他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无异议,且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甲就婚约事宜向被告及其家人先后两次送了彩礼,在2014年农历七月初六订婚时向被告及其家人送彩礼28000元,在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六向被告及其家人送彩礼60000元;在说媒的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向被告李*甲及其家人送了订婚的衣服钱6600元,给被告及其父母送了2600元彩礼钱。期间原告赵某某、被告李*甲在一起打工并共同生活达五个月之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送的88000元彩礼钱,因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达五个月之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酌情返还;原告按照乡俗向被告送的6600元衣服钱、2600元彩礼钱,可视为原告自愿赠送,不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李*乙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钱79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