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包**、明**、罗**等10人与赵**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明**、罗**等10人诉被告赵**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明**、罗**等10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明**、罗**等10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明**、罗**、阿**、朵**、陈**、阿**、郭*、阿**、明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249元,由原告包**、明**、罗**等10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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