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鱼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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