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魏**与被告马**、谭进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魏**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收取3275元,由原告马**、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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