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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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