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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西宁国家**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诉被上诉人李**、西宁国家**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5)柴*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5)柴*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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