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诉被上诉人李**、西宁国家**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5)柴*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15)柴*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