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诉被告石**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应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被告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都兰县**村委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应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1元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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