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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成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诉被告石**土地承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应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被告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都兰县**村委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应撤回对被告石**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01元予以免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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