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李**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李**与被告青海博**有限公司、青海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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