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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红诉被告青海**有限公司、青海瑞**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红诉被告青海迪**有限公司、青海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所涉事实与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即青海迪**有限公司、青海瑞**限公司向王*红借款行为已涉嫌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所涉事实涉嫌犯罪,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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